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59號
原 告 GAPRIDAVERBINADELACRUZ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3,770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起訴同
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岡聲字第89號),且經獲准
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
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