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鎮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
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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