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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