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26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志文律師
盧永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