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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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蕙嘉選任辯護人蕭智元律師
陳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所為之協商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記事項欄㈡第一列記載「本案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共2顆(驗餘淨重共014151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共2顆(驗餘淨重共0.4151公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協商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記事項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爰依據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