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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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 許峯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聰榮 (即 張萬得 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其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該不動產係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3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張萬得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且遺產未為分割,依上開裁定意旨,聲請人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是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