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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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邱俊維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68號、106年度執字第5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邱俊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邱俊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簡字第15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由臺北地檢署執行,然被告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後,依卷內個人戶籍資料可知,被告旋於106年8月18日遷移戶籍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該署於106年8月24日函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代為拘提,然僅就原戶籍地「新北市○○區○○路○○○號3樓」為拘提,漏未就新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為拘提,難認已有合法拘提足認被告有逃匿之事實,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