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33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
4月1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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