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94號
原 告 鄭雲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門牌彰化縣○○鎮○○路○段○○○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租賃租約影本。
四、被告林美瀅為前開房屋承租人之證據。
五、何謂「混凝帳款」?並提出相關單據。
六、各種請求細項,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租賃契約?或
其他法律關係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