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94號
原   告  鄭雲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門牌彰化縣○○鎮○○路○段○○○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租賃租約影本。
四、被告林美瀅為前開房屋承租人之證據。
五、何謂「混凝帳款」?並提出相關單據。
六、各種請求細項,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租賃契約?或
  其他法律關係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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