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訴字第3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三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 池體演 自訴代理人 張立中 被告 林英智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 被告 陳芳欽 選任辯護人徐松龍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六0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芳欽經營翰昇建築土木環工補習班,於該補習班所出版之「構造施工-建築構造及施工命題總架構及重點解說」書中,影印抄襲自訴人之著作,而侵害自訴人之原創著作權及編緝著作權(詳如附件對照表一、二),並陸續於其所經營之翰昇補習班意圖銷售而陳列前開重製之著作並向該補習班學生銷售,作為招徠學生及惡性與自訴人經營之補習班競爭之手法。據查該等講義及書之內容均由被告林英智提供,各講義陸續出版在先,成書收錄在後,兩人均為共犯。因認被告陳芳欽、林英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物罪嫌。
二、訊據被告陳芳欽、林英智均堅決否認右述之犯行,被告林英智辯稱:自訴人與伊係學長學弟關係,為同一師承,且伊曾為自訴人在補習班授課時之學生,選用相同之教材,應屬自然。自訴人所稱之著作,乃係提供實力補習班為準備相關建築高考之參考工具,其內容本身亦多錄自各大院校及試務人員之著作,因此,自訴人所稱之著作,並無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應不能援引著作權法規定,指訴伊侵害其著作。又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編輯著作,亦須具備原創性之要件,始足當之,且得為編輯著作之權利,屬原著作人專有之權利,職是,自訴人所稱之著作,係抄錄其他建築專業人士、各大院校教授、老師之書籍及流通於國立成功大學、私立淡江大學(下稱 成大 、淡大)歷屆學生間之筆記,渠所選取之資料,既非出自本人之著作,即非為所選取資料之原著作。又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自訴人指訴伊侵害其著作權,其中部分即為國家考試及國內各大專院校期中、期末考試之試題,以及現行法令,顯見自訴人並非各該試題之原創作人,且均係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及法令,依法並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自訴人指稱伊侵害其著作權,實乃無稽等語。被告陳芳欽辯稱:依前開被告林英智辯解,自訴人之講義,應非屬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退萬步言,被告林英智為伊延聘擔任所營翰昇補習班教授關於「構造施工」之課程,然依雙方聘僱約定,相關授課使用之講義及資料均應由授課老師自行提供,並切結保證所給補習班講義等資料,保證享有合法著作權,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情事,因之,被告林英智所提供系爭「構造施工」講義一書供予該補習班學生課堂之用,乃係經該講義之著作林英智之授權,至於其所提供之上揭講義有否侵害自訴人之著作權,伊實無從審核,自無侵害自訴人之著作權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是必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始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六號判決參照)。而此所謂原創性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要高,但其精神作用仍須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此乃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該法制定目的係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故,是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若精神作用程度甚低之作品,因不具有原創性,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應受該法之保護,以避免使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過於浮濫,致社會上一般人民於從事文化有關之活動時動輒得咎。次按著作權法上之重製,係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惟是否重製,應以二著作間實質相似為基準,所謂實質相似,應以表達方式之相似為據,如二編輯著作引用相同之資料,惟在選擇及編排之表達方式並不相同,仍非屬著作權法上重製之行為。
四、本件自訴人雖主張被告林英智編纂之「構造施工─建築及施工命題總架構及重點解說」一書抄襲其「建築構造及施工概論篇」、「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等著作,並提出伊之手稿為憑。然被告林英智堅決否認有抄襲情事,辯稱伊之講義係依據流傳於成大、淡大建築系、建築研究所歷屆學生彙集之筆記,並參考 葉基棟 、 吳卓夫 合著「營造法與施工」一書整理而成等語,並提出筆記一份(按成大、淡大流傳之筆記為同一份筆記內容)及「營造法與施工」一書為佐。
五、而經本院函詢成大、淡大結果,被告所提筆記主要內容為成大建築系所 黃斌 教授及 陳太農 副教授所授「建築工程專題討論」課程,研究生所提出之專題作業報告及心得整理或重點筆記。全集在該系所圖書館並未保有供學生借閱,但經教授同意由學生自行影印,該所學生人手一冊供作參考。該筆記乃該系所老師及學生經年累月收集而成,早自民國(下同)五十七年起期中、期終及平時之測驗題目及授課筆記皆任由學生自行整理並集成考古題集,俟六十六年後有碩士班之論文、專題討論及報告開放系所學生流通影印以增廣教學功能,例如筆記中第五三、一
一三、三0三頁等等。筆記中所示第五0四、五0五、五二二、五二四、五二五、五二九頁預鑄混凝土工程,第五三三、五三四、五三八頁縫的處理工程,第五八一頁鋁門窗,第五九九、六0五、六0六頁坡土及擋土工程,第六四二、六四
四、六四五、六四六頁防水工程等等皆為陳太農副教授歷年授課之內容無誤,此有該所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成大建築字第二四號函、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成大建築字第五十七號函可稽。另淡江大學建築學系亦函覆該份筆記原為該系碩士班七十六年入學之研究生 朱瑞鶴 所有,該生於在學期間車禍身故,家屬將其所有書籍筆記等資料贈予該系資料室存放,供學生借閱,亦有該系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八八)工建字第0一九號函可參。顯見被告辯稱該筆記在成功、淡江大學流通多年,學生均自行影印參閱等語應堪採信。而該筆記既為教授授課內容及歷年題庫解答之彙整,顯無原創性可言。
六、經本院就自訴人講義、手稿與被告之講義、成大(淡大)筆記比對結果如下:
(一)自訴人建築及施工第九講─預力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第一頁(最近八年建築(師)高考、建築研究所預力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篇考題整理):被告講義第三0四頁考題及綜合本章重點雖與自訴人前開講義內容相同,但二者經核對結果,均與成大筆記第五0五頁內容相符。雖自訴人所提手稿第六六頁背面CH8預力混凝土構造第一至四題與被告講義第三0四頁第一至四題相同;第六七頁正面第八章預力混凝土構造題目(計四題)與被告講義第五題、第七至九題相同。
但自訴人手稿中並無被告講義第三0四頁之第六題題目(預力混凝土分為先拉法和預力混凝土及後拉法預力混凝土,試說明兩者⑴施工方法之分別⑵優點及劣點⑶各舉一侈以示其最適宜之用途(適用範圍)。)及綜合本章重點(1圖示預力混凝土原理&預力混凝土施預力之方法。(適用範圍)2預力混凝土構造之優點及缺點。3預力損失的原因及應注意事項。4解釋名詞:⑴直向預力系統⑵法四奈工法(FreyssineMethod)⑶預力損失。)。故被告講義與自訴人手稿內容並不一致,且被告講義將此九題及綜合本章重點編排為一頁,並加註標題為「最近十年建築師(高)建築研究所預力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篇考題整理」,其編輯方法與自訴人手稿、講義均不相同。且自訴人手稿就此部分為剪貼影印,且字跡、排序與成大筆記完全相同,自難認自訴人就此部分有著作權。
(二)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第九講─預力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第二項(最近八年建築(師)高考、建築研究所預鑄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篇考題整理):被告講義第三0八頁考題及綜合本章重點雖與自訴人前開講義內容相符,但二者經核對結果,均與成大筆記第五0四頁內容完全一致。至自訴人所提手稿第六六頁面CH9預鑄混凝土構造題目雖與被告講義第三0八頁之十二題考題相同,但自訴人手稿中並無如被告講義及成大筆記有本章重點之整理(即「在緩慢發展的房屋工業化趨勢中,回顧傳統構造方法,已經有很多所謂的預製構件被普遍使用,請列舉五種」、「模距制度與預鑄房屋之關係」、「在構造設計上,如何能積極有效地節約能源?」),且自訴人手稿為剪貼影印,其上字跡、排序與成大筆記完全相符。自訴人講義(建築構造及施工第九講─預力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第二頁)除前開十二題考題,雖亦載有上述重點整理,惟其字句與成大筆記完全相同。自訴人對此應無著作權可言。
(三)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第九講─預鑄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第十九頁「題庫十」部分:被告講義第三一二頁題庫題目及解答雖與自訴人前開講義及自訴人手稿第七七頁相同,但成大筆記第五二四頁內容與自訴人講義亦完全相同是被告辯稱其講義內容係採擷成大筆記,尚非無據。而該頁內容據上述成大回函已說明係陳太農副教授授課內容無誤,則自訴人手稿及講義自乏原創性。
(四)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第九講─預鑄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第二十頁「題庫十一」部分:被告講義第三一一頁題庫題目及解答雖與自訴人講義及自訴人手稿第七七頁背面內容相同,但成大筆記第五二五頁上半頁內容與自訴人講義完全一致。是被告辯稱其講義內容係依據成大筆記而來,應非虛言。且成大回函亦敘明該頁為陳太農副教授授課內容,顯見該內容非自訴人自行創作而產生。
(五)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第九講─預鑄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第十七頁「題庫七」部分:被告講義第三一四頁題庫題目及解答與自訴人前開講義及自訴人手稿第七六頁相同,但成大筆記第五二二頁與自訴人講義亦復相同,而該頁據上述成大回函說明,乃陳太農副教授授課內容,是自訴人對此自無著作權可言。
(六)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第九講─預鑄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第二四至二五頁「題庫十七」部分:被告講義第三一五頁雖與上開自訴人講義內容相同,但二者經核對,均與成大筆記第五二九頁內容完全相同。而自訴人手稿中第七九頁背面及八三頁部分內容雖與成大筆記相同,但自訴人手稿均為剪貼影印,且其上字跡、排序、記號處均與成大筆記相同。
(七)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門窗工程構造及施工第八頁「題庫一」部分:被告講義第三五三頁雖有與前開講義相同之圖示之說明,惟於葉基棟、吳卓夫所著「營造法與施工」下冊一書第二五一、二五二頁已有相同內容之記載,況自訴人所提手稿第一五0頁正、反面均為剪貼影印,且其內容與上開「營造法與施工」一書並無二致,甚至手稿第一五0頁正面內容經比對,更係影印葉基棟、吳卓夫所著「營造法與施工」下冊第二五一頁後直接粘貼。
(八)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門窗工程構造及施工第九頁「題庫二」部分:被告講義第三五四頁雖有相同題目及解答,然經核對,自訴人、被告講義所載與成大筆記第五八一頁內容完全相同。而自訴人手稿就此部分亦為同樣內容之剪貼影印,自乏原創性。
(九)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防水工程構造及施工第二頁「題庫一、二」部分:被告講義第三七七頁確有相同題目及解答,惟其內容與成大筆記第六四四頁完全相同。而自訴人手稿第一三三頁雖有相同記載,但就「建築物漏水必備的三個條件?防水工程設計應考慮四個因素?(七十四年期考)」之題目及解答部分均為剪貼影印。
(十)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防水工程構造及施工第三頁「題庫三、四」部分:被告講義第三七八頁確有相同題目及解答,但成大筆記第六四五頁亦有完全相同之記載。自訴人手稿第一三三頁反面內容雖亦相同,但其除就防水工程設計必須考慮因素以手寫記載外,其餘內容均以剪貼影印為之。
(十一)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防水工程構造及施工第四頁「題庫五」部分(試繪圖比較木造斜屋頂及R.C.造平屋頂對防水防熱處理之方法,七十年期考):被告講義第三七九頁之題目及解答、圖示雖與自訴人上開講義一致,然成大筆記第六四六頁亦有相同之記載。自訴人手稿內容第一三四頁亦與成大筆記相符,雖手稿中有二圖示為手繪,然此既為期考考題之解答,顯係就老師授課內容答覆之,自無原創性可言。
(十二)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特殊雜項工程構造及施工第一頁「題庫一」部分(何謂伸縮縫?請繪出R.C.柱、梁、版等伸縮縫大樣圖各一種(六五年成大期末考)繪圖說明,屋頂、外牆、梁、柱及老板之伸縮縫工法,並簡述其設置原因及功能(七九年十一月建築師檢覈考)建築物中何處使用伸縮縫,並說明原因(七一年建築師高考)):被告講義第三八五頁雖與自訴人上開講義及自訴人手稿(見手稿第八五頁背面)相同,但成大筆記第五三三頁記戴內容與自訴人講義、手稿亦完全吻合,且該頁為陳太農副教授授課內容,亦據上述成大回函指証明確,自訴人對此應無著作權。
(十三)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特殊雜項工程構造及施工第二頁「題庫一」部分:被告講義第三八六頁雖有與自訴人上開講義(即自訴人手稿第八六頁)類似之表格及圖解,但其上圖示、說明與自訴人講義、手稿有明顯差異,且成大筆記第五三四頁亦有與自訴人講義、手稿相同之記載,而此頁乃陳太農副教授授課內容,已據成大函覆在卷,自訴人自難就此主張著作權。
(十四)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特殊雜項工程構造及施工第八、九頁「題庫二」「施工縫」解答部分(何謂施工縫(constructionjoint)收縮縫(contractionjoint)及伸縮縫(Expansionjoint)並繪出一種屋頂樓板之剖面大樣圖(七五年成大建研考)施工接縫與伸縮縫之區別(八分)(繪圖說明(七十年建築師高考)):被告講義第三九一頁之題目及解答固有部分雷同,但被告該頁講義已加註其他不同文字說明及四份圖示,尚難認被告為抄襲。
(十五)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特殊雜項工程構造及施工第九頁「題庫二」「伸縮縫」、「收縮縫」解答部分:自訴人此部分講義內容與其手稿第八八頁及成大筆記第五三八頁均相同,被告講義第三九二頁雖有相同解答,但被告講義上另有七個不同圖示,自非抄襲。
(十六)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特殊雜項工程構造及施工第十五頁「題庫四」部分(重力式擋土牆(繪並標出各部位名稱)(七十年、七二年成大期末考):被告講義第三九七頁雖與自訴人上開講義及手稿第九三頁背面相符,但成大筆記第六0六頁亦有相同之內容。且被告所提葉基棟、吳卓夫合著「營造法與施工下冊」一書第十五頁中復有相同圖示。是此部分講義內容尚乏原創性。
(十七)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雜項工程構造及施工第十六頁「題庫五」(解釋名詞:懸臂式擋土牆)、第十七頁至十八頁上方「題庫七」(山坡地開發,一般採用之護坡方法有那些?(七三年成大建研考)說明各項工程作法(七二年建築師高考))部分:被告講義第三九八、三九九頁雖有自訴人上開講義(自訴手稿第九四頁)之內容,然成大筆記第五九九、六0五頁亦有相同內容,而該二頁均為陳太農副教授授課內容,已據成大回函說明無訛,自訴人自無著作權可言。
(十八)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第十一講、第十二講─建築構造及施工主要命題重點第一頁(最近六年建築(師)高考、建築研究所考建築構造施工命題重點摘要概說篇一至二六題)、第三頁(上開重點摘要鋼骨構造及施工篇四七至五九題)、第四、五頁(上開重點摘要鋼筋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篇七一至九六題)、自訴人建築構造及施工講義─防水構造及施工第一頁(最近八十建築(師)高考建築研究所特殊防水工程構造及施工篇考題整理):自訴人主張就上開講義有關考題整理有編輯著作權。茲按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而所稱編輯,乃不同於著述,係就既存著作與資料加以收集、整理、選擇、組合或編排後,所完成之創作性整體著作,是編輯著作可謂為二次著作。上開規定用語以「創作性」為要件,與著作物須有「原創性」之保護要件者不同。著作物之「原創性」要求,為非抄襲他人而屬於自己獨立創作,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為已足而編輯著作則以既存之著作為限,為編輯人精神上勞動成果,具有微量之「創作性」,表現一定創作之最少程度即可,此與著作物「原創性」須表現具有個性的精神內涵,達於較高之創作程度不同。因之,編輯著作如具有創作性,表現編輯人之精神上、創作性思想、感情之具體化成果,即符編輯著作之要件,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本件自訴人其提出之各類講義,係選取建築師考試及各大學學校考題、建築法令及學校教授發表書籍加以選擇編排而成之物,縱其內容有為國家考試及法令者,但自訴人仍須將之選取編排,有最少程度之創作性,應屬著作權法之編輯著作,合先敘明。惟有無侵害編緝著作權應就編緝著作內容、方式、排序等整體觀之,非謂截取著作中之單獨一頁甚或半頁,即得率爾認定為同一編緝。本件自訴人將其所蒐集之考題、法令及學校教授發表書籍加以選擇編排,其目的係提供予補習班學生為準備相關建築高考之參考工具,且逐一分類,分別裝訂,有自訴人提出之分類講義九份可據,其內容有為節略已發表之建築工程著作等,有屬國家考試及各大專院校期中、期末考試之試題者,亦有屬建築法令者。而被告林英智編排之講義,經被告陳芳欽裝訂成一冊,以翰昇補習班名義署名,以「構造施工」為名,分為十四講而加以編排,其間就如何準備建築構造與施工、各類考題、及講授內容,或以手寫或以打字以綱要整理而成,依整體觀察,被告林英智係將其講述之課程分類成十四講,先以大綱及圖表編排再附以考題,而裝訂一冊,與自訴人分類逐一裝訂,並先列出考題或題庫,再書立內容大綱,二者再選擇及編排方式,並不一致,章節亦復迥異,是二人對建築學之「構造施工」講述,在思想上之表現並不相同,互具獨特性。查被告講義第三三頁概說篇一至二六題、第一八一頁鋼骨構造及施工篇一至十四題、第二四一頁鋼筋混凝土構造及施工篇一至二六題、第三七一頁一至二二題固有相同之考題整理,但建築師及建築研究所歷年考題本屬有限,若按授課章節區分,更亦產生雷同情形,惟被告講義與自訴人講義就整體編排之構思及表現,並不相同,各自具有「創作性」,業如上述,要難遽以數十題之考題彙整即為侵害編輯著作權之認定。
七、綜上,被告林英智之編纂之「構造施工─建築構造及施工命題總架構及重點解說」並未侵害自訴人之著作權,被告陳芳欽於經營之翰昇補習班內販售前開講義,自無侵害自訴人著作權可言。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証據足資証明被告二人有何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自訴人著作財產權,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因而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自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