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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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八一號
上訴人 池體演 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自訴人池體演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乙○○經營翰昇建築土木環工補習班,於該補習班所出版之「構造施工|建築構造及施工命題總架構及重點解說」書中,影印抄襲自訴人之著作,而侵害自訴人之原創著作權及編輯著作權(詳如原判決附件對照表一、二),並陸續於其所經營之翰昇補習班意圖銷售而陳列前開重製之著作並向該補習班學生銷售,作為招徠學生及惡性與自訴人經營之補習班競爭之手法。據查該等講義及書之內容均由被告甲○○提供,各講義陸續出版在先,成書收錄在後,兩人均為共犯。因認被告等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物罪嫌等情。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乃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駁回自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本件上訴人主張係原判決附件對照表一題解部分之原始著作人,享有該題解部分之著作權,並提出上訴人原始手稿請求鑑定成功大學、淡江大學筆記上之題解等係出自上訴人之筆跡;並請函成功大學查明該題解部分是否為該校 陳太農 教授授課之內容(分見原審卷第四一七至四一九頁、第四二一至四二三頁),此攸關上訴人就該部分是否享有原創著作權或編輯著作權之認定,原審未就該部分函查或送請鑑定,亦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即遽行判決,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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