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向家珊
周敦凡 周敦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昭景 、 周昭臣 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