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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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08號聲請人 康憲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康順治 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康順治(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0號)處分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又處分後所賣得之價金,應存入康順治之金融機構之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康順治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康順治前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304號家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康順治之監護人。而康順治原由長女 李康碧柑 代為照顧,但李康碧柑近期因身體健康因素,已無法負荷,須將康順治移轉至養護機構安養,惟聲請人經濟能力有限,實無力支付康順治之醫療養護費用,有將康順治所有如附表所示處分(設定抵押)之必要。雖本院曾於102年6月間許可聲請人代理康順治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土地設定抵押,惟聲請人有意塗銷該抵押權,另外再向其他債權人借貸金錢,並設定抵押權擔保借款,爰聲請裁定准予聲請人代理康順治處分如附表所示之四筆土地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父親康順治前經本院於101年11月27日以101年
度監宣字第30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李康碧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並於101年12月10日與李康碧柑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康順治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為據。本院審酌康順治前經醫師鑑定為「個案外表呆滯,對問話無法明確回答,平常行動須有人攙扶,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須他人完全協助處理,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等情,堪認聲請人為護養療治康順治勢必將花費不少醫療、照顧及看護費用。復參以家屬均陳明因康順治之養護費用花費頗鉅,均同意處分上開土地,並考量康順治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因康順治罹患失智症多年,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為有效利用該不動產,同時為確保康順治之後續照護無虞,認確有處分康順治所有之不動產之必要。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康順治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
,核與康順治之利益尚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聲請人代理康順治處分土地之價格,不得低於市價或公告地價,處分所賣得之價金,亦應存入康順治之金融機構之帳戶內,不宜存入其他人之金融機構之帳戶內,以維護康順治之權益。
四、又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因此,本件聲請人於處分康順治之財產後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康順治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 官曾詩珊 附表:
┌─┬────┬───────────────────┬────┬──────┐│編│││面積│權利範圍│││財產種類├───┬────┬──┬────┬──┼────┼──────┤│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地目│平方公尺││├─┼────┼───┼────┼──┼────┼──┼────┼──────┤│⒈│土地│臺南市│新市區│大洲│296-1│道│27│6分之1│├─┼────┼───┼────┼──┼────┼──┼────┼──────┤│⒉│土地│臺南市│新市區│大洲│296-2│道│39│6分之1│├─┼────┼───┼────┼──┼────┼──┼────┼──────┤│⒊│土地│臺南市│新市區│大洲│296-5│道│80│6分之1│├─┼────┼───┼────┼──┼────┼──┼────┼──────┤書記官曾詩珊│⒋│土地│臺南市│新市區│大洲│296-7│建│35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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