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買回特別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簡良夙 律師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光慶 律師
曾子興 律師 柯瑩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特別股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三頁第八行、第十一至十二行中關於「103年10月15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3年9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竺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