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04號原告 蔡天佑 原告 廖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林秋英 、 賴朝堂 、 賴麗珍 、 賴朝隆 、 賴聿葳 、 賴朝華 、 賴朝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