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告 古蔭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任斡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