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66號原告 林穗美 原告 謝宗霖 共同 邱任晟 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孫乙靈 被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被告 張余棟
陳林玉桂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余棟、賴彥瑋及葉基田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