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告 駱萬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聖營造公司、 劉賴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零貳萬零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