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告 施石標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 律師被告 黃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建物,經鑑定市價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有中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附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以核定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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