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 衡孝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攤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000元(計算式:14,000元×12=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彭品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