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曾誌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云生醫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3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3,55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惟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中134,530元部分為給付工資而涉訟(
參支付命令卷第54頁欠薪試算表,即105年6、7、9、12月、
及106年1、2月之工資合計),此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440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720
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應
補繳770元(計算式:1,000-000-000=770),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