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曾誌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云生醫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3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3,55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惟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中134,530元部分為給付工資而涉訟(
  參支付命令卷第54頁欠薪試算表,即105年6、7、9、12月、
  及106年1、2月之工資合計),此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440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720
  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應
  補繳770元(計算式:1,000-000-000=770),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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