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丙○○
55弄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丙○○、甲○○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11月29日│118,436元│96年11月29日│CUA0000000│├──┼─────────┼───────────┼───────────┼───────────┤│002│96年12月18日│243,621元│96年12月18日│CUA0000000│├──┼─────────┼───────────┼───────────┼───────────┤│003│96年12月21日│78,905元│96年12月21日│CU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10月28日│124,386元│96年10月29日│C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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