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縣坪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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