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仲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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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仲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仲執字第1號抗告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龍海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仲執字第1號商務仲裁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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