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69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號案,已全案確定,並適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故提出減刑聲請,並請於減刑後聲請與已裁定之五年二月再合併執行。
二、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42條第1條背信罪,其宣告刑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同條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牽連罪中有應赦免與不應赦免之部分互見時,應僅就不赦免之部分依法論處,又牽連罪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部分互見,而輕罪不應減刑時,縱令所犯重罪應依赦令減刑,仍不得予以減刑(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末按「法院辦理96年罪犯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例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所謂「其中一部分為該條例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不但指「罪名」,更包括「刑度(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一年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第2號決議亦同此意旨)。
三、查聲請人甲○○於民國(下同)86年2月間至87年11月9日止因明知其僅係證券公司之客戶,並非營業員,無權登載證券存摺,卻連續於被害人之證券集保存摺上偽造交易紀錄,致生損害於證券公司、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因而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號認聲請人所犯係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修正前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又本件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三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固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規定得減刑之罪,惟揆諸前開規定,牽連罪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部分互見,而輕罪不應減刑時,縱令所犯重罪應予以減刑,仍不得減刑。準此,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又其所犯之輕罪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42條第1條背信罪,係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且本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已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犯之附表編號表三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合於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然仍不得予以減刑(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27號、96年度聲減字第4747號、96年度聲減字第4524號裁定意旨參照)(附表編號一至三各罪,本院於97年5月6日以97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見卷附該裁定)。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所犯│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之│確定│合於│減刑後刑│││││法條│日期││法院││法院││96年│度│││││││及├─────┤├─────┤│罪犯│││││││││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減刑││││││││案號│法院之案號│日期│院之案號│日期│條例││├──┼──┼───┼──┼──┼────────┼─────┼──┼─────┼──┼──┼────┤│一│業務│有期徒│刑法│87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94年│臺灣高等法│94年│第3│不應減刑│││侵占│刑肆年│第│5月│檢察署│院│3月│院│3月│條第││││罪│拾月│336│26日│89年度偵緝字第57│92年度上訴│30日│92年度上訴│30日│1項││││││條第│至87│9號、1004、1005│字第910號││字第910號││第15││││││2項│年11│、1006、1007、10│││││款│││││││月10│08、1009、1010、││││││││││││日│1011、1012、1013│││││││││││││、1014號、89年│││││││││││││度偵字第18456、1│││││││││││││8457、18458、184│││││││││││││59、18460、18463│││││││││││││號│││││││├──┼──┼───┼──┼──┼────────┼─────┼──┼─────┼──┼──┼────┤│二│詐欺│有期徒│刑法│86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94年│臺灣高等法│94年│第2│有期徒刑│││得利│刑壹年│第│間起│檢察署│院│3月│院│3月│條第│陸月,如│││罪││339│至87│89年度偵緝字第57│92年度上訴│30日│92年度上訴│30日│1項│易科罰金│││││條第│年11│9號、1004、1005│字第910號││字第910號││第3│,以銀元│││││1項│月9│、1006、1007、10│││││款│叁百元即││││││日│08、1009、1010、││││││新臺幣玖│││││││1011、1012、1013││││││百元折算│││││││、1014號、89年度││││││壹日│││││││偵字第18456、184│││││││││││││57、18458、18459│││││││││││││、18460、18463│││││││││││││號│││││││├──┼──┼───┼──┼──┼────────┼─────┼──┼─────┼──┼──┼────┤│三│行使│有期徒│刑法│86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96年│臺灣高等法│96年│第3│不應減刑│││偽造│刑貳年│第│2月│檢察署│院│7月│院│9月│條第││││私文│拾月│216│間至│89年度偵緝字第│95年度上重│13日│95年度上重│26日│1項││││書罪││條、│87年│579、1004至1014│更㈠字第1││更㈠字第1││第15││││││第│11月│、89年度偵字第│號││號││款││││││210│9日│18456至18460、│││││││││││條││18463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