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4號原告黃○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家男
周長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 律師被告 李堃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特長
陳媚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