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32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陳翁秋珠 (即翁慎之繼承人)
陳翁秋晚 (即翁慎之繼承人)
翁 陳阿秀 (即翁慎之繼承人)
翁美菊 (即翁慎之繼承人)
翁榮燦 (即翁慎之繼承人)
翁榮鵬 (即翁慎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中義等7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400元/㎡×被告占用總面積323㎡=452,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二、門牌號碼澎湖縣○○市○○里○○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建物課稅資料。
三、被繼承人翁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