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一二號),及移請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一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收。
事實
一、戊○○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假釋出監,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執行完畢,竟未思悔改,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攜帶其所有可供兇器使用之水果刀一把,騎乘未懸掛車牌之輕機車,在臺北縣○○鄉○○○路、疏洪六路口,假藉所騎乘之機車遭擦撞為由,無故攔阻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途經該處之乙○○,乙○○表明並未擦撞戊○○所騎乘之機車,戊○○即揮拳頭毆打乙○○之臉部二、三下(未成傷),並嚇稱伊身上攜有刀械,要乙○○賠償等語,隨即出示所攜帶之水果刀,至使乙○○不能抗拒而交付一百元予戊○○,惟戊○○猶嫌不足,再嚇稱如果讓伊找到一張(指現鈔)就砍一刀等語,即一手持水果刀,一手伸進乙○○所穿著長褲左方口袋,而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至使乙○○不能抗拒,而任戊○○強取其所有之現金四千元,戊○○強盜得手後,即命乙○○騎乘機車立刻離開現場不得回頭查看。又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晚上八時十五分許,攜帶上開水果刀,騎乘機車,在臺北縣○○鄉○○○路堤七停車場前,亦假藉所騎乘之機車遭擦撞為由,無故攔阻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途經該處之甲○○,隨即出示所攜帶之水果刀,並嚇稱:如不拿錢出來,即要殺害等語,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至使甲○○不能抗拒,準備交付財物之際,適為巡邏員警發覺,戊○○即騎車逃逸而未得逞,嗣經警追捕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水果刀一把。復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攜帶可供兇器使用之西瓜刀一把,騎乘未懸掛車牌之機車,在臺北縣○○鄉○○○路、疏洪四路口時,重施故技,假藉所騎乘之機車遭擦撞為由,無故攔阻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途經該處之丙○○,隨即出示所攜帶之西瓜刀作勢欲砍丙○○,並嚇稱交出身上之現金,否則讓他找到一張(指現鈔),即砍一刀等語,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至使丙○○不能抗拒而交付七千五百元予戊○○,戊○○強盜得手後即命丙○○立刻騎乘機車離開不得回頭查看。
二、案經乙○○、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坦承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騎乘機車,無故攔阻乙○○所騎乘之機車,並向乙○○嚇稱伊身上有帶刀子,並亮出刀械,使乙○○交付現金,另伸手至乙○○衣服口袋內,取走乙○○所攜帶之現金;又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假藉機車擦撞為由,攔阻甲○○所騎乘之機車,並亮出所攜帶之水果刀,同時嚇稱如果不拿錢,就要將之殺害,適警察經過而遭查獲;復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假藉機車擦撞為由,攔阻丙○○所騎乘之機車,並亮出所攜帶之水果刀,而取走丙○○身上之七千五百元等事實(詳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惟辯護人抗辯本件被害人並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被告所為應僅該當恐嚇取財罪,而非強盜罪等語。經查:被告右揭攜帶兇器以強暴或脅迫之方式,至被害人不能抗拒,由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被告強取被害人之財物之強盜事實,業據被害人乙○○、甲○○、丙○○證述明確,茲就被害人之證述分述如后:
㈠被害人乙○○部分:
1於偵查中指證「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我騎機車經過疏洪六
路和一路口時, 陳男 無故騎機車將我攔阻下來,莫名地說我撞到他,要我賠錢,自稱腰際插有刀子,故意露出衣內刀子,我害怕給他一千元,他不滿足,一手握住插在腰際刀子之刀柄,作勢抽出,另一手從我左邊褲子口袋內搶走三千多元」等語(參見偵一卷第四十四頁反面);2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天下午二點半左右,我從五股出發騎機車準備到林
口,經過疏洪道時,有一部機車從我左邊靠過來,那個人說少年仔你撞到我,為何不跟我談,我說我沒有撞到你,他就出手打我的背及臉頰,打了幾拳,他要我賠他錢,我本來要下車跟他理論,但那個人跟我說他身上有刀,只是刀子沒有亮出來,剛開始我騙他說我身上沒有錢,那個人就說如果讓我發現有一張鈔票就砍你一刀,那個人將手伸到我的口袋內,另一支手握住刀柄,作勢拿刀,拿了我四千多元」、「(問:當時有無辦法抵抗?)他出手打我,又有刀,所以我沒有辦法抗拒」、「(問:錢是被告直接伸到你口袋還是你拿給他?)剛開始我拿一百元給他,後來是他伸到我口袋去拿錢的,..他伸手進我口袋拿了四張一千元,總共被他拿走我四千一百元」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訊問筆錄)3於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及檢察官詰問證稱「(辯護人問:九十一年七月十七
日下午在五股疏洪一路與疏洪六路,當天是否有發生什麼事情?)當天我騎車經過,在我的左手邊,有一個年輕人騎車靠過來跟我說,年輕人你撞到我,為什麼不理我,但是我並沒有撞到人,他要我賠,可是我說我沒有錢,他就說他身上有刀,並且亮出來讓我看,刀子是插在腰部,我看到刀子的握把是紅色的,他右手伸到我的口袋,並且講說讓我找到一張,砍你一刀,我就任他從我口袋拿了大約四千元,他拿走以後,並喝令我要直走,不准回頭看,我大約走了二百公尺,我回頭看,人已經不在,我走到五股市區,看到警察就跟警察報案」、「(辯護人問:被告跟你說,你撞到他,他要你賠錢時,有無說賠多少錢?)沒有,剛開始我是質疑說我沒有撞到他,被告有用拳頭打我二、三下,是打我的臉部,我拒絕賠他,被告就說他有刀」、「(辯護人問:當時你拿一百元,被告嫌不夠,還是拒絕?)我拿一百元給他,他問我還有沒有錢,我說沒有,被告就說他有刀,並把手伸到我口袋,還跟我說找到一張就砍一刀」、「(辯護人問:是不是被告不相信你身上沒有錢,他說讓他找到的話,一張砍你一刀?)是的」、「(辯護人問:有無想到離開現場?)我有想到,但沒有辦法,我們都騎機車,我認為被告會追的上我,我沒有辦法抵抗,當時路上有汽車、機車,機車比較少」、「(辯護人問:被告有無拿刀?)一手拿刀,一手掏錢」、「(檢察官問:被告跟你要錢時,你是否確定是掏一百元給被告?)是的」、「(檢察官問:之前在地檢署開庭時說是手掏一千元給被告?)確定是一百元」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㈡被害人甲○○部分:
1於警訊中指稱「戊○○是將我攔下後告稱我與他發生車禍,要我以現金和他
和解,不然就要拿刀殺我」、「(問:案發時你正在做何事?)當時我騎乘重機車JFU─四五一號○○○鄉○○○路右轉疏洪三路欲往五股工業區」、「他(指被告)要求我身上全部現金」、「(問:你當時身上有多少現金?)一百元」、「(問:你有無交給戊○○一百元?)我正要拿錢給戊○○時,警方正巡邏發現逕而逮捕戊○○」、「他(指被告)告訴我說如果不拿錢給他,他就要殺我,並且左手握住插在腰際的水果刀要抽出殺我」等語(參見偵一卷第十二頁反面、第十三頁);2於偵查中指證「當時我騎機車在堤七停車場前被陳男攔下,他莫明奇妙的說
我撞到他的機車,要我賠償,並問我身上有多少錢,他當時把刀子插在腰際,左手故意將刀子拔出讓我看到,我當時聲稱身上只有一百元,被告要我拿出錢來讓他數,並說若不只一百元,他就要讓我好看」、「(問:是否交付財物予被告?)未交付,警方已到」等語(參見偵一卷第三十九頁反面);3於本院審理時指述「當時我騎機車,被告說我撞到他,我說我的車子在前面
不可能撞到你,被告的腰際有刀子,被告有露出刀子給我看,被告說我不給他錢,要讓我好看或者是給我一刀,意思大概是這樣,詳細怎麼說我忘記了,我站起來時剛好後面有警察來,被告看到警察要跑,我就喊,警察就去抓被告」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㈢被害人丙○○部分:
1於警訊時指稱「我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上九時三十分騎乘重機車F
LO─五三二行○○○鄉○○○路與疏洪四路口(往三重方向)突然遭一名不詳男子騎乘一部重機車從我左後方攔下我,並說我與他發生車禍,為何不理他就離去,並拿出一支西瓜刀向我砍了一刀,我見狀馬上閃開,還說要我身上所有的錢財,接著就伸手強行從我褲子口袋拿七千五百元,還說要我拿出其他的現金,如果不拿出來,再找到一百元就砍一刀,接著他就要我先離去」等語(參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一0四號偵查卷《下稱偵二卷》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偵訊筆錄);2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上九點多,在蘆洲市、五
股鄉交界處的二重疏洪道哪裡被搶,我是到五股派出所報案,但派出所說那不是他們的轄區,要我到更子寮派出所去報案,警察沒有開三聯單給我,在派出所時是指認照片,後來警察帶我到新莊市○○街被告的住處去指認,我是當場去指認被告的」、「(問:當時被搶的過程如何?)當時我騎機車,被告將我攔下來,被告也騎機車,我以為被告要問路,被告用髒話罵我,說我騎車很快,被告說就是因為我騎很快,害他跌倒,被告要我賠他錢,被告拿類似西瓜刀的刀子,被告要我拿錢出來,說不給的,要是讓他搜到錢的話,搜到一百元要劃一刀,後來我給被告七千多元」、「(問:為何要給被告錢?)被告拿刀,我身上沒有東西,因為被告又年輕,我害怕,而且我認為我沒有辦法抵抗被告」(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3於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及檢察官詰問證稱「(辯護人問:回想當時被告過去
時,跟你說了什麼?)說錢拿出來,我說我是老人家沒有錢,被告說沒錢,就亮刀子給我,被告說要我自己拿錢出來,如果讓我找到一百元就劃一刀」、「(辯護人問:被告放下刀子後,錢是你自己拿還是被告拿的?)被告用三字經罵,要我自己拿,不然讓他搜到的話,一百元就劃一刀,我沒有辦法,被告又年輕,我要跑也跑輸他」、「(辯護人問:是否拿了七千五百元?)是的」、「(檢察官詰問:當時被告從哪裡將刀子拿出來?)被告用三字經罵我,說我撞到他,刀子是從被告機車的腳踏板拿出來」、「(檢察官問:當時機車是否是發動中?)被告要我熄火」、「(檢察官問:被告將刀子拿出來晃一下的情形如何?)被告將刀子拿起來,問我錢是我自己拿,還是他拿,要是我不給他,讓他自己找到一百元一刀」、「(檢察官問:當時是否相信如果讓被告找到一百元,就會劃你一刀?)刀子讓我看,所以怎麼不可能」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依被害人上開證述情節以觀,並參酌被告實施本件犯行之地點,均係在臺北縣○○鄉○○道上,該處僅有借道快速行駛之往來車輛,被告在此地點之下午二時三十分、晚上八時至十時間,實施前述強暴或脅迫之手段,衡情一般人遇此情況,無論在主觀或客觀上皆無法抗拒,是本件被害人因被告所實施之強暴或脅迫手段,確實已達不能抗拒之程度。此外,復有被告所有用以強盜乙○○、甲○○所使用之水果刀一把扣案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攜帶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刀械,以強暴、脅迫之方式,至被害人乙○○、丙○○不能抗拒,而取被害人乙○○之財物,另使被害人丙○○交付財物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又被告攜帶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刀械,以脅迫之方式,至被害人甲○○不能抗拒,被害人甲○○欲交付財物之際,適為警方當場查獲,致被告強盜未得逞,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公訴人於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審理期日已當庭更正本件起訴法條為攜帶兇器強盜既遂罪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詳該日審判筆錄)。被告先後三次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第一次攜帶兇器強盜既遂行為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事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水果刀一把,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至被告用以強盜被害人丙○○所用之西瓜刀,既未扣案,且無積極證據證明並未滅失,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紹省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