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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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淑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姚忠義 │台灣土地銀行福興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仟貳佰元│FF000七一四│││││行│││一││├─┼─────────┼─────────┼───────────┼────────┼────────┼──┤│2│ 許芳塵 │臺中商業銀行 田中分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玖仟肆佰元│TGA一0三六五│││││行│││六0││├─┼─────────┼─────────┼───────────┼────────┼────────┼──┤│3│林草│彰化縣二水鄉農會│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壹萬零伍佰壹拾元│FA0一九七四四││││││││八││├─┼─────────┼─────────┼───────────┼────────┼────────┼──┤│4│ 林麗觀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肆仟陸佰捌拾元│0000000││├─┼─────────┼─────────┼───────────┼────────┼────────┼──┤│5│ 陳建定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仟陸佰陸拾柒元│0000000││├─┼─────────┼─────────┼───────────┼────────┼────────┼──┤│6│ 蒲清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陸仟叁佰元│AQ0三七八二四│││││林分行│││0││├─┼─────────┼─────────┼───────────┼────────┼────────┼──┤│7│ 王永濬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貳仟捌佰叁拾│0000000│││││││伍元│││├─┼─────────┼─────────┼───────────┼────────┼────────┼──┤│8│ 黃湧竣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壹仟玖佰貳拾元│AA00三三九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