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0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淑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施財慶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貳萬零陸佰伍拾伍│BA0五二九四四│││││信用合作社││元│五││├─┼─────────┼─────────┼───────────┼────────┼────────┼──┤│2│ 呂鈁 語│彰化市第十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肆仟玖佰元│0000000│││││社華山分社│││││├─┼─────────┼─────────┼───────────┼────────┼────────┼──┤│3│國際一品電化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民族分│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壹拾萬叁仟柒佰元│0000000││││司張炳吉│行│││││├─┼─────────┼─────────┼───────────┼────────┼────────┼──┤│4│ 林正昌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貳仟貳佰伍拾元│0000000│││││社觀音亭口分社│││││├─┼─────────┼─────────┼───────────┼────────┼────────┼──┤│5│陽明電器行 王世益 │彰化市第十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肆仟貳佰元│0000000│││││社華山分社│││││├─┼─────────┼─────────┼───────────┼────────┼────────┼──┤│6│施浚源│華南商業銀行鹿港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伍萬柒仟貳佰元│0000000│││││行│││││├─┼─────────┼─────────┼───────────┼────────┼────────┼──┤│7│ 萬嘉 的│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玖仟捌佰元│0000000│││││信用合作社│││││├─┼─────────┼─────────┼───────────┼────────┼────────┼──┤│8│新正亮電器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柒仟肆佰元│0000000││││ 朱子傑 │行│││││├─┼─────────┼─────────┼───────────┼────────┼────────┼──┤│9│大統贈禮品實業社│交通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二年六月十日│陸仟捌佰柒拾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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