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度竹簡字第二六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八九九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0六二號裁定,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定期採驗尿液結果,未呈毒品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五月六日竹檢崇護甲字第一0二0六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
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二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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