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宇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宇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㈣字第31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62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