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