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林維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8157-A7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車號0000-00所有人等共十三
人無權占有聲請人位於○鎮區鎮○段○○○○號之土地,聲請
人欲請求其返還土地,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給付之訴,然聲請人既未查報相對人姓名,且相對人
多達13人,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