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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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趙震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自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 桃小 字第 2313 號裁定(109.05.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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