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趙震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自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