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收養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第1076條前段、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07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收養人甲○○與被收養人乙○○之母親 林邱靜 在被收養人國小時結婚,被收養人即由收養人照顧長大,今因收養人甲○○年紀已大,需要有人照顧,故興起收養被收養人之念,因被收養人之生父 陳秋煌 、生母林邱靜已經死亡,於徵得被收養人之配偶丙○○之同意後,雙方訂有收養契約書,爰提出經收養契約書、出養同意書各1件、戶籍謄本2件為證,聲請認可等語。
三、查收養人甲○○係被收養人乙○○之繼父,收養人之年齡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被收養人從小即由收養人扶養長大,因收養人年紀漸長,需要人照顧,遂興起收養被收養人之念,因被收養人之生父陳秋煌、生母林邱靜已經死亡,於徵得被收養人之配偶丙○○之同意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成立收養關係,此經收養人甲○○、被收養人乙○○及其配偶丙○○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99年2月1日訊問筆錄),並有卷附收養契約書、出養同意書各1件、戶籍謄本2件、除戶謄本2件在卷可稽,且本件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是本件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