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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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2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第二列關於「 張台生 」之記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第二列關於「張台生」之記載,顯係贅列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