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03號聲請人 郭瑞和峻誠 稅務記帳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宥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5年7月31日│27,100元│ZS0000000││││公司│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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