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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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86元(原告陳報之稅單與罰鍰總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