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縣佳里鎮漳洲里番子寮172號,併限制出境、出海,並需於每星期五下午七時至九時間,至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延平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業已坦承自白全部犯行,且供出毒品上源等情,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並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被告業經坦承自白全部犯行,且供出毒品上源,命其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並命其需於每星期五下午七時至九時間,至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延平派出所報到後,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 爰准 被告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並需於每星期五下午七時至九時間,至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延平派出所報到。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蘇碧珠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