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77號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莉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第1455號、第2019號、第2103號),,經合併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莉鈴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刑、宣告沒收如附表一、二「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合計驗餘淨重壹點柒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柒零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總重壹點陸參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之包裝袋陸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總重零點貳玖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管參支、注射針筒壹支、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
一、前案紀錄許莉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4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4月21日,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復 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經釋放出所後5年以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尚未確定,不構成累犯)。
二、本案事實許莉鈴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分別於附表一「查獲經過」欄,經警查獲;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二「查獲經過」欄,經警查獲。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案被告許莉鈴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莉鈴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均自白不諱,且被告4次為警查獲採尿送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代謝之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0年7月27日(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卷第46頁,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即附表一、二編號1被告遭查獲之採尿結果)、100年8月3日(詳同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卷第54頁,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即附表一、二編號2被告遭查獲之採尿結果)、100年10月5日(詳同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56頁,尿液檢體編號306,即附表一、二編號3被告遭查獲之採尿結果)、100年10月14日(詳同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卷第41頁,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即附表一、二編號4被告遭查獲之採尿結果)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各該尿液檢體對照表等資料在卷可參,並有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之工具吸管、注射針筒等物扣案可佐,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為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明定;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勒戒處所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再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依上揭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即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核被告許莉鈴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後之5年以內,分別再犯如附表一、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時,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施用毒品之頻率,及前經執行觀察勒戒之處遇措施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之危害,謀求脫離毒害之道,仍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顯見其戒毒決心不堅、毅志不強,惟被告犯後自白犯行並表示悛悔,態度尚佳,及其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然未侵害他人權益,犯罪手段平和,暨其學歷、有固定工作,並有7歲稚女待扶養(詳100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卷第40頁,被告100年9月29日偵訊筆錄)等生活、家庭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沒收部分
1、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驗餘淨重1.74公克,前揭毒偵2019號卷第26頁、第57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2070公克,毒偵2103號卷第21頁、第42頁),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此有100年10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211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2019號卷第58頁)、100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1005046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毒偵2103號卷第43頁)附卷足考,係屬違禁物;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袋總重1.63公克,毒偵1398號卷第18頁、第41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
0.29公克,毒偵2103號卷第21頁、第42頁),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此有基隆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偵1398號卷第21頁)、初步鑑驗照片(毒偵1398號卷第20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偵2103號卷第24頁)、初步鑑驗照片(毒偵2103號卷第26頁)在卷足憑,均屬違禁物無疑;且前開扣案毒品均係被告所有,並為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本案犯罪所用,與盛裝前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故上開毒品及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
2、扣案之吸管3支(毒偵2019號卷第26頁、第57頁)、注射針筒1支(毒偵2103號卷第21頁、第42頁),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表一編號3、4之施用海洛因犯罪所用;扣案之吸管1支(毒偵1398號卷第18頁、第41頁),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表二編號1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100年11月8日審判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3、至員警於100年9月29日凌晨3時許,在「欣海飯店」302室內盤查被告,並經被告同意搜索扣案之小紙筒及鐵盒各1個,雖屬被告所有,然被告辯稱扣案之紙筒與鐵盒與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無涉,且扣案之小紙筒係放置被告於100年9月28日夜間施打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之用(即附表一編號4之部分),鐵盒係用於裝置其於同日所施用並遭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一、二編號4部分),業據查獲員警載明於警詢筆錄(毒偵2103號卷第7頁、第11頁、第15頁);是該扣案之小紙筒及鐵盒,非係供被告為本案施用行為所用之物,與本案並無實質關聯,均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淑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犯罪事實│查獲經過│罪名及應處刑罰│├──┼──────────┼───────────┼─────────────┤│1│100年7月12日下午某時│100年7月13日下午3時20│許莉鈴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許,在友人張 炳先 位於│分許,在基隆市中正區信│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基隆市○○區○○路11│二路286巷3號前,為警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1號住處內,以將海│現許莉鈴神情緊張、形跡││││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方│可疑,經警盤查查獲,並││││式,施用海洛因1次。│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共6小│││││包(含袋總重1.63公克)│││││、吸管1支;另經警採集│││││許莉鈴尿液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12│││││5360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2│100年7月19日下午5時│100年7月19日晚間6時30│許莉鈴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許,在友人 張炳 先位於│分許,為警查搜索票至張│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基隆市○○區○○路11│炳先位於基隆市中正區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1號之住處內,將海│德路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洛因摻入針筒內加水注│獲,另經警採集許莉鈴尿││││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液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次。│謝後之嗎啡(50300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3│100年9月17日下午5、6│100年9月18日下午3時50│許莉鈴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時許,在友人 張炳先 位│分許,經警接獲民眾報案│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於基隆市○○區○○路│檢舉,前往基隆市○○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11之1號住處內,將海│42號前調查,見許莉鈴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餘淨│││洛因摻入針筒內加水注│張炳先二人形跡可疑,上│重壹點柒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前盤查後,發現二人均係│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只),均沒│││次。│毒品列管人口,並於許莉│收銷燬之,扣案之吸管參支,││││鈴所持手提包內,查獲並│沒收之。││││扣得海洛因4小包(驗餘│││││淨重1.74公克)、吸管3│││││支等物,經許莉鈴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4345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4│100年9月28日晚間某時│100年9月29日凌晨3時許│許莉鈴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許,在基隆市信義區義│,經警在「欣海飯店」30│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三路6號「欣海飯店」│2室前,發現許莉鈴、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302號房間內,將海洛│ 百鎮葉思孝 等人形跡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因摻入針筒內加水注射│疑,經警盤查,並經許莉│零點貳零柒零公克,併同難以│││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鈴同意警方入內搜索,在│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房間內床上查獲內置放海│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洛因(驗餘淨重0.2070公│,沒收之。││││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0.29公克)各1包之│││││鐵盒1個,在房內椅子上│││││查獲內裝置注射針筒1支│││││之小紙筒1個,經警採集│││││許莉鈴尿液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84│││││120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附表二(施用第二級毒品)┌──┬──────────┬───────────┬─────────────┐│編號│犯罪事實│查獲經過│罪名及應處刑罰│├──┼──────────┼───────────┼─────────────┤│1│100年7月12日下午3、4│100年7月13日下午3時20│許莉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時許,在基隆市中正區│分許,在基隆市中正區信│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信二路停車場內,以將│二路286巷3號前,為警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現許莉鈴神情緊張、形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紙上燒烤,以吸食其產│可疑,經警盤查查獲,並│含袋總重壹點陸參公克,併同│││生之煙霧方式,施用甲│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共6小│難以完全析離之之包裝袋陸只│││基安非他命1次。│包(含袋總重1.63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管壹││││、吸管1支;另經警採集│支,沒收之。││││許莉鈴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50160ng/│││││ml)、安非他命(5650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2│100年7月18日某時許,│100年7月19日晚間6時30│許莉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在友人張炳先位於基隆│分許,為警查搜索票至張│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市○○區○○路11之1│炳先位於基隆市中正區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德路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獲,另經警採集許莉鈴尿││││燒烤,以吸食其產生之│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他命(45260ng/ml)、安││││非他命1次。│非他命(4980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3│100年9月16日晚間6、7│100年9月18日下午3時50│許莉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時許,在友人張炳先位│分許,經警接獲民眾報案│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於基隆市○○區○○路│檢舉,前往基隆市○○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之1號之住處內,以│42號前調查,見許莉鈴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張炳先二人形跡可疑,上││││箔紙上燒烤,以吸食其│前盤查後,發現二人均係││││產生之煙霧方式,施用│毒品列管人口,並於許莉││││甲基安非他命1次。│鈴所持手提包內,查獲並│││││扣得海洛因4小包(驗餘│││││淨重1.74公克)、吸管3│││││支等物,經許莉鈴同意採│││││尿送驗,結果甲基管安非│││││他命(3166ng/ml)、安│││││非他命(384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4│100年9月28日晚間某時│100年9月29日凌晨3時許│許莉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許,在基隆市信義區義│,經警在「欣海飯店」30│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三路6號「欣海飯店」│2室前,發現許莉鈴、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302號房間內,以將甲│百鎮、葉思孝等人形跡可│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疑,經警盤查,並經許莉│含袋總重零點貳玖公克,併同│││上燒烤,以吸食其產生│鈴同意警方入內搜索,在│難以完全析離之之包裝袋壹只│││之煙霧方式,施用甲基│房間內床上查獲內置放海│)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1次。│洛因(驗餘淨重0.2070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0.29公克)各1包之│││││鐵盒1個,在房內椅子上│││││查獲內裝置注射針筒1支│││││之小紙筒1個,經警採集│││││許莉鈴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36360ng/│││││ml)、安非他命(3860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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