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託酬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清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建新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雍仁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當事人間返還委託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附記:
一、被告應7日內就99年10月22日答辯狀內容就下列問題提答辯二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一)答辯聲明二、三內容是否要提起反訴,如要提反訴,應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逾期駁回此部分之反訴。如不提起反訴,而為單純抗辯,則毋庸繳納前揭裁判費。
(二)答辯聲明二之事實為何,應逐一說明合約第幾條第幾項有何違法或其他違背善良風俗情事致無效。
(三)答辯聲明三之事實為何,並應提出支持其得請求45萬元之法律上原因,如出差旅費或購買產品或委請他人尋找證據之報酬等證據。如認符合法律抵銷情事(即兩造彼此間互有金錢債權,且已屆清償期),而為抵銷抗辯,應說明係抵銷對原告何種債權,且抵銷對象為原告對被告何種債權。
(四)如原告請求有理由,其請求之違約金是否過高?理由為何?
二、原告應於收受被告所提答辯二狀後提爭點整理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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