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壬○○選任辯護人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 律師 何燈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卯○○選任辯護人 金振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癸○○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寅○○原名 黃湘媛 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吳宜財 律師
董家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 律師
周昌賢 律師 古健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子○○選任辯護人 施純貞 律師被告辛○○被告庚○○被告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81號,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1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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