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適仲
蔡鼎益 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5,200元(即按100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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