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號抗告人 蘇陳滿惠 即相對人指定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二段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盈達 間因101年聲字第6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