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蘇瑞豐
上原告與被告 蘇天恩 等四人間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 蘇柏文 自民國99年8月5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
4,000元之土地租金」、第二項「被告蘇天恩、 蘇莊淑女 及蘇子
哲自民國99年8月5日起,每人應按月給付2,000元之通行權償
金」,因無法確定其價額,致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
之狀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即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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