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
相 對 人  盧瑞文   原住新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債權受讓人,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
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
證、存證信函、戶籍謄本、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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