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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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