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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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98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 張家茂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