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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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錫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錫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錫民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7年12月7日16時許│││犯罪日期│起至同年月15日20時許│107年1月31日│││間之某時點││││││├────────┼──────────┼──────────┤│││││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0828號│偵緝字第180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9年度桃原簡字││││案號│第124號│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8日│109年7月2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9年度桃原簡字││││案號│第124號│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16日│109年8月25日│││確定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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